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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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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银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张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2013年11月28日,海淀公安分局接到上诉人报警求助电话后,未派民警出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已构成行政不作为。2013年12月24日,上诉人房屋被西北旺镇政府组织相

张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2013年11月28日,海淀公安分局接到上诉人报警求助电话后,未派民警出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已构成行政不作为。2013年12月24日,上诉人房屋被西北旺镇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实施暴力强拆,上诉人母亲受到惊吓导致半身不遂,卧床不起。海淀公安分局所属永丰派出所接到上诉人报警电话后,2个小时后达到现场,民警未对现场进行勘查保护,之后又将现场记录内容销毁。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确认海淀公安分局不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违法。

被上诉人海淀公安分局表示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海淀公安分局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张银申请时邮寄的材料,包括《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张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张银向海淀公安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张银的邮寄凭证,证明其收到张银的申请材料;3、第188号登记回执及邮寄凭证;4、第188号延期告知书及邮寄凭证;5、第188号告知书及邮寄凭证,以上证据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延长和不存在告知书并分别邮寄送达张银,其作出的第188号告知书正确。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张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其向海淀公安分局申请政府信息;2、中国移动客户语音通话详单,证明2013年12月24日其拨打110的情况;3、受案回执,证明2013年12月24日永丰派出所给杜凤苹出具受案回执;4、张银与海淀公安分局所属永丰派出所民警孙×的电话录音及其文字材料;5、第188号登记回执;6、第188号告知书。

在举证期内,张银申请海淀公安分局所属永丰派出所民警孙×等人出庭作证。经一审法院准许,永丰派出所民警孙×出庭作证,证明永丰派出所接到2013年12月24日张银的报警后出警,对张银进行了询问,并制作笔录,但未对出警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和保存。

对于上述证据,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海淀公安分局提交的证据5中的第188号告知书系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海淀公安分局提交的其他证据,形式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提供证据的要求,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其欲证明的事项,法院予以采信。张银提交的证据6系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4系民警接待张银反映情况时的对话,通话内容与涉案政府信息是否存在的争议焦点无关,故和本案没有关联性,法院不予采纳;张银提交的其他证据,形式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提供证据的要求,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其欲证明的事项,法院予以采信。证人孙×的证言能够证明案件的相关事实,法院予以采信。

上述证据全部随案卷移送本院。本院经查阅一审卷宗,上述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经审查,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上述认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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