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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成山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一中行终字第17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成山,男,1956年2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万欣,北京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一中行终字第17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成山,男,1956年2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万欣,北京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C座)。

法定代表人徐贱云,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奇,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凤岭,女。

上诉人张成山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3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5日,张成山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78年至79年均可,市建委所发拆迁安置文件”。2014年12月26日,市住建委依张成山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经查,根据您的描述,我委现存档案中未查询到您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该信息在我委不存在。如需进一步查询,请您明确文件名称……。”

2015年5月15日,原审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本案中,张成山申请公开的信息为:“78年至79年均可,市建委所发拆迁安置文件”。张成山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系要求市住建委对1978年至1979年期间关于拆迁安置的相关文件进行搜集并汇总。现市住建委已作出告知书,明确拒绝了张成山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故张成山以不服该告知书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院应予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了张成山的起诉。

张成山不服,上诉至本院。其上诉称:市住建委作出的答复适用法律错误,其应该告知该文件是否存在,以及查询的途径。市住建委在实体上已经对上诉人进行答复,其适用法律是否适当,是法院审查内容。而原审法院以程序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显然与本案事实不符。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