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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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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三根与国土资源部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2015年2月10日,原告周三根向被告国土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称因其房屋被征收后,为了解集体土地何时被征用为国有土地,通过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于2014年12月13日从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获取了92号函。原告认为该函

2015年2月10日,原告周三根向被告国土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称因其房屋被征收后,为了解集体土地何时被征用为国有土地,通过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于2014年12月13日从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获取了92号函。原告认为该函违法,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告提起复议申请,要求:1、确认原国家土地管理局92号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依法撤销92号函。被告收到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书》后,经对该申请书审查,于同月26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送达原告。原告不服该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92号函系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0年作出,距今已超过20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对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国土部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被诉复议决定,并无不当。原告的诉讼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驳回原告周三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三根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及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锋代理审判员黄薇代理审判员李赟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       晓       萍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