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陈世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要求,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与本案审理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要求,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与本案审理的内容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0日,原告向教育部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函》,复议请求为要求北京大学在法定期限内对“北京大学规定应聘其教师必须有博士学位的合法性”等五项信息公开并告知原告。2014年7月22日,教育部行政复议办公室作出《教育部司局函件》,内容如下:陈世清的申请收悉。北京大学不是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参照执行该条例的规定。教育部依据该条例制定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根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所申请公开的有关应聘事项的合法性、科学性问题,并非高等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属于高等学校信息的范畴。另,北京大学已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其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渠道,并提供了信息公开申请表供下载使用。请按照规定的形式向北京大学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如仍认为北京大学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举报。2014年8月6日,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被告对于原告于2014年7月20日向教育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函》、被告次日收到该申请函、教育部行政复议办公室于同年7月22日作出《教育部司局函件》以及同年7月25日该函件送达原告的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本案中,《教育部司局函件》的作出主体为教育部行政复议办公室,且该函件未针对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依据《行政复议法》作出结论性的处理意见,亦未适用有关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故,本院应依法认定教育部于2014年7月21日受理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未依法作出处理。教育部受理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教育部至今未对原告申请复议的事项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已经超过上述法定期限,应属未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教育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提出的复议申请依法作出处理。原告有关教育部没有履行法定行政复议职责的诉讼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责令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原告陈世清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驳回原告陈世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预交上诉费5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君慧

代理审判员  李 智

代理审判员  饶鹏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郎莉萍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