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徐五合与济源市人民政府、济源市房地产管理局撤销房屋登记行政一审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原告徐五合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徐五合购买杨烈涛和张同生的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和原房产证,证明原告有利害关系。证据2、当时建房时对职工的公示8份,证明当时建房时经厂党、政、工开会公开决定向职工集资建

原告徐五合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徐五合购买杨烈涛和张同生的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和原房产证,证明原告有利害关系。证据2、当时建房时对职工的公示8份,证明当时建房时经厂党、政、工开会公开决定向职工集资建门面房,而不是原告私自承建。证据3、李金臣、赵常文等向矿山机械厂交纳地皮费的收据31张,证明原告一直交纳土地相关费用,有偿使用土地。证据4、土地证复印件、土地转让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济源矿山机械厂的土地已经在改制时,变为出让地,不符合被告所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证据5、济源市城乡建设局(1992)38号文件及济源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文件,证明在济源市三优杯建设竞赛中,矿山机械厂原临街建筑属于拆迁范围。证据6、2015年2月14日济源日报上刊登的公告,证明被告做出的撤销决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辩称,被告2015年2月11日做出的《关于撤销原矿山机械厂门面房房产证的决定》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原告徐五合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证据1、杨烈涛的房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登记审核表、房产证存根。证据2、张同升的房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登记审核表、房产证存根。

第三人济源市房地产管理局述称,我们是按照政府的撤销决定执行,其他同意政府意见。

经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如下:一、原告徐五合提交的证据。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质证称,证据1我们不做质证,因为今天审理的是物权登记而不是债权,对房产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徐五合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异议。证据2,对公示的真实性有异议,没有公章,不能证明是当时的建房公示,不能证明原告说的房屋不是私自承建的证明目的。证据3,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具有连续性,无法判断其真实性;即使原告缴纳了土地使用费,不能证明房屋就归原告所有。证据4,提供的是复印件,不是原件,对真实性有异议。即使合同本身是真实的,也无法否认当时办证的时候是国有土地。证据5,与本案无关。对证据6没有异议。第三人济源市房地产管理局质证称:同意政府的质证意见。二、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原告徐五合质证称,对政府提交的房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登记审核表无异议。但房产证存根与房产证登记不符,登记人私自添加了矿山机械厂家属楼。第三人济源市房地产管理局质证称,对被告的证据无异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