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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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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桂明与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一审法院经庭审质证对上述证据作出如下确认:周桂明、后沙峪镇政府提交的6号告知书系本案被诉行为,一审法院在此不作评价。周桂明、后沙峪镇政府提交的其他证据均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能够证

一审法院经庭审质证对上述证据作出如下确认:周桂明、后沙峪镇政府提交的6号告知书系本案被诉行为,一审法院在此不作评价。周桂明、后沙峪镇政府提交的其他证据均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周桂明向后沙峪镇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以及后沙峪镇政府对周桂明的申请进行登记等相关情况,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一审法院已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正确,予以确认。

周桂明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2014)第597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证明后沙峪镇政府保存有周桂明申请的信息。

经审查,本院认为周桂明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新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接纳。

经审查,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以上法规规定,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因此,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当是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而非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新制作的信息。本案中,因周桂明要求后沙峪镇政府公开的回迁房安置协议,但后沙峪镇政府并不认可存在该协议,且周桂明并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因此本院认为周桂明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客观存在,后沙峪镇政府在6号告知书中认定周桂明所申请获取的信息为不属于其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该告知书应予撤销,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6号告知书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因周桂明要求后沙峪镇政府公开的信息并非客观存在且亦不是后沙峪镇政府法定公开义务,故周桂明申请后沙峪镇政府要求公开回迁房安置协议这一信息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周桂明的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维持。因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作出的一审判决,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周桂明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贾志刚代理审判员韩勇代理审判员董巍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森 森 书   记 员 吴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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