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桂明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重要事实。第一,庭审过程中,周桂明依法申请法庭向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核实以下两项内容:第一,后沙峪镇政府系顺义区M15号线后沙峪站A地块土地一级开发建设项目的受委托拆迁人,是拆迁工作的具体实施人和负责人;第二,后沙峪镇政府应当制作或保存有《拆迁评估报告》、《回迁房安置方案》及《回迁房安置协议》。但周桂明调查核实的申请及事实在判决中并未体现,属于遗漏了重要事实。第二,原审判决认为,周桂明申请公开的信息是新制作的信息,存在明显错误。一审过程中,周桂明已经明确表示,回迁安置协议并非新制作,而是由拆迁人或委托拆迁人根据被安置人(被拆迁人)的具体情况提前制作好的、客观存在的格式文本。同时周桂明一审过程中向法庭申请核实相关情况,原审判决在未查清相关事实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周桂明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显然错误。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第一,原审判决认为,周桂明申请公开的《回迁房安置协议》不属于政府信息存在错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周桂明申请公开的《回迁房安置方案》是拆迁程序中,由拆迁人事先制作的格式文本,属于安置被拆迁人不可或缺的文件,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根据拆迁情况填写完成。故原审判决认为周桂明申请公开的《回迁房安置协议》不存在,未制作,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第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房屋拆迁属于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而周桂明申请公开的《回迁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过程中的一份必要文件,应该属于乡(镇)政府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故,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现上诉请求:1.请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后沙峪镇政府重新作出答复并向周桂明提供M15号线顺义区后沙峪东庄村《回迁房安置协议》或发回重审;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后沙峪镇政府承担。 后沙峪镇政府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后沙峪镇政府在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是: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周桂明提出信息公开的内容。 2.6号告知书,证明后沙峪镇政府已经按法律规定履行了行政职责。 3.登记回执,证明后沙峪镇政府履行了信息公开的法定程序和职责。 后沙峪镇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法律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周桂明在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6号告知书,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内容。 2.登记回执,证明周桂明依法向后沙峪镇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事实。 3.拆迁公告,证明周桂明所属的房屋被拆迁,周桂明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周桂明的诉讼主体适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