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保定市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被上诉人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一、上诉人没有有效证据证实已经推翻了事故认定书;二、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刘海东是醉酒状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

被上诉人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一、上诉人没有有效证据证实已经推翻了事故认定书;二、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刘海东是醉酒状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维持工伤认定决定书。

被上诉人刘海东答辩称,一、同意人社局意见;二、上诉人在上诉状中陈述提到刘海东的下班时间下午5:30,不符合实际情况,刘海东上班担任班长职务,其通常情况下下班时间在下午5:30以后,其他人走了,他才下班,况且上诉人没有证据证实下班时间就是下午5:30,因此上诉主张不符合本案事实;三、本案刘海东通过满城县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充分证实是在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在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和有效的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该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四、上诉人称刘海东饮白酒三杯没有证据证实,其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刘海东达到醉酒状态,上诉人是主观推断,不能作为本案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维持工伤认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8日,刘海东向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进行工伤认定。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向保定市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保定市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4日递交了非工伤意见及相关证据。2014年8月26日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名工作人员对证人韩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作了调查笔录。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9月21日作出保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B202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2013年12月6日20时许,刘海东下班回家途中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未进行登记的机动车沿保满北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北庄村路段与一辆不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诊断为:内开放性颅脑损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右眼顿挫伤,眼睑皮肤裂伤,眶壁骨折,鼻骨骨折,上颌骨骨折,右侧面颊部挫裂伤,创伤性湿肺,左锁骨骨折,视神经挫伤。刘海东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在上下班路上,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等伤害的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因工受伤。并向保定市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送达。保定市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保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B202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后不服,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保定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了该工伤认定决定书。保定市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上事实上有工伤认定申请书、举证通知书、韩某调查笔录、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证、保定市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证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