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焦社谦与定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被上诉人定州市公安局答辩称,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不存在的,应驳回其上诉。我局没有在2014年11月28日对上诉人作出定公(邢)行罚决字(2014)第039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审理的是对我局2014年11月1日作

被上诉人定州市公安局答辩称,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不存在的,应驳回其上诉。我局没有在2014年11月28日对上诉人作出定公(邢)行罚决字(2014)第039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审理的是对我局2014年11月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实体和程序问题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上诉人要求撤销我局2014年11月28日对其作出的定公(邢)行罚决字(2014)第039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是不存在的。2014年10月31日,上诉人以反映问题为由,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上访,严重扰乱了当地的公共场所秩序。上诉人与其邻居发生打架后,派出所严格按法律程序办理案件,没有不作为行为。在北京市公安机关对其训诫后,我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北京市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只是证明查询的信息不存在,训诫书说明上诉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反映问题是公民合法权利,但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不能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利。上诉人多次到北京非上访地区上访,多次被当地公安部门训诫,严重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我局对其行政拘留十日合法适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的规定,被上诉人定州市公安局作为上诉人焦社谦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具有对该案的行政处罚管辖权。上诉人焦社谦因与邻居纠纷得不到解决,多次到北京非上访地区上访。2014年10月31日,其再次到北京天安门地区走访、滞留,扰乱了该地区的正常秩序。以上事实有对焦社谦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书等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定州市公安局经过立案受理、调查询问、告知,经领导审批后于2014年11月1日作出定公(邢)行罚决字(2014)第037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日。该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焦社谦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焦社谦提出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焦社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解建国

代理审判员  李文玉

代理审判员  别道齐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晓红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