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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焦社谦与定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保行终字第1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社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州市公安局,住所地定州市中兴路。 法定代表人庄春来,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立芹,定州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副队长。 上诉人焦社谦因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保行终字第1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社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州市公安局,住所地定州市中兴路。

法定代表人庄春来,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立芹,定州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副队长。

上诉人焦社谦因定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5)唐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社谦、被上诉人定州市公安局委托代理人陈立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1日,原告焦社谦到北京天安门地区走访、滞留,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执勤民警盘查,在得知原告是上访人员后,执勤民警对其进行了训诫,并将其送至马家楼救济中心。2014年11月1日,定州市邢邑镇政府工作人员李超、姜九强等将原告接回定州。同时还查明,此前原告为反映刑事案件及宅基地纠纷问题,多次到北京天安门地区走访、滞留。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天安门是国家的象征,天安门地区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原告焦社谦明知上述规定,依然不听劝阻,故意违反《信访条例》的规定,到天安门地区走访、滞留,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应受到相应处罚。被告定州市公安局对其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主体适格,裁量得当。原告诉称的“一罪不能双罚”与行政案件无关,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理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焦社谦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焦社谦不服上诉称,2014年10月31日,我到北京上访,当地警察看见我有上访材料,就把我拉到天安门分局,后到北京市马家楼救济中心,邢邑镇派出所接回来就强行拘留我,说我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我一没反抗,二没喊口号,三没示威,何谈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呢?训诫书属于警告类轻微处罚,中央政法委关于处理上访人员要求,当事人因某一行为在一天内受到训诫,没有案发地派出所移交手续,各地就无权进行处罚处理。宋文坡家人把我打成轻伤,我2014年12月29日报案到邢邑镇派出所,民警苏宾听说有宋庆刚就推三阻四不立案,我好话说尽,才到现场看了看,苏宾前脚走,后脚宋庆刚就用大缸把我门口堵住。我父女从邢邑镇派出所到定州市公安局控访科往返了一个多月,才搬开一个缸让我们过年卖东西。我提交的北京市信息公开书说明我没扰乱社会秩序,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保定市公安局作出的复议决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