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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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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建华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被告虹口区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和依据,用以证明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合法:1、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虹府信公开(2014)第KAXXXXXXXX号-回《收件回执》及邮寄回执;3、虹

被告虹口区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和依据,用以证明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合法:1、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虹府信公开(2014)第KAXXXXXXXX号-回《收件回执》及邮寄回执;3、虹府信公开(2014)第KAXXXXXXXX号-补告《补正告知书》及邮寄回执;4、原告提交的补正申请表;5、被诉虹府信公开(2014)第KAXXXXXXXX号-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及邮寄回执;6、《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被告上海市政府辩称:其于2015年2月4日受理了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向虹口区政府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向原告发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在收到虹口区政府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后,依法延长行政复议审理限期,并于同年4月2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向双方邮寄送达了决定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市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和依据,用以证明其所作行政复议决定合法:1、原告向被告上海市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2、上海市政府向虹口区政府发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答复通知书》;3、虹口区政府向上海市政府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4、上海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延长审理期限通知书》及邮寄凭证;5、上海市政府于2015年4月24日所作沪府复字(2015)第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邮寄凭证;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明》与本案无关,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及两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7日,原告金建华向被告虹口区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虹口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工作人员,保安:杨捷执法资格证书”的信息。虹口区政府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日向原告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原告于同年12月7日作出补正,内容为:“对于该文件的名称、文号,本人不掌握,现特征描述如下:在今年11月5号下午,地点:虹桥火车站,虹口区区政府信访办工作人员,保安杨捷,对本人金建华实施的这种行为是执法行为,执法工作人员必定要有执法资格证书,据以这一特定指向,按《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明确要求获取实施这一行为的工作人员,执法资格证书的信息。”被告经审查,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虹府信公开(2014)第KAXXXXXXXX号-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答复原告:1、您所描述的情节没有事实证据,并且没有您所称的“执法资格证书”这种证书;2、本机关未制作过您所要求获取的“执法资格证书”,因此该信息不存在。原告收到虹口区政府邮寄送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后,向被告上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政府于2015年2月4日予以受理,于同年2月6日向虹口区政府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15年2月16日,上海市政府收到虹口区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2015年4月2日,上海市政府向原告和虹口区政府发出行政复议延长审理期限通知书。2015年4月24日,上海市政府作出沪府复字(2015)第7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虹口区政府所作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于同年4月28日向双方邮寄送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收到后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