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有《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劳动关系证明、《工伤事故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堡镇政府文件、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堡镇地区市容协管分布情况、市容环境协管员工作制度、堡镇市容环境协管服务社考核细则、崇明人保局分别对龚志平、黄超、龚树龙、杜永琴等人所作的调查笔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堡镇中路支行交易资料及营业时间、堡镇服务社单位信息材料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依法具有作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被上诉人受理上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进行了调查,于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行政程序合法。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2013年7月3日13时30分左右驾驶电动自行车从家中出发前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堡镇中路支行取钱,14时许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对上诉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认定结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被上诉人所作的认定。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沈钧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浩方 审 判 员 张 璇 代理审判员 王 征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国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