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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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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钧与崇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上诉人沈钧上诉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提供了上诉人同事黄超的证言和调查笔录,但黄超在相关材料中陈述有明显矛盾,原审采信黄超的调查笔录缺乏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表有涂改,申请主体不是原审第三人

上诉人沈钧上诉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提供了上诉人同事黄超的证言和调查笔录,但黄超在相关材料中陈述有明显矛盾,原审采信黄超的调查笔录缺乏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表有涂改,申请主体不是原审第三人。上诉人提供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银行网点地图等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取钱是在上班前的合理时间,且取钱的营业网点是离其上班地点最近的网点,符合上班的合理路线;上诉人提供的朱娟、杜玉妹、施菊贤等人的证言、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以及崇明县市容环境协管工作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事发当天下午要去上班的事实,一审法院虽然采信了上诉人的证据,但未依据上述证据认定上诉人事发当天下午要去上班的事实。原审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起诉请求。

被上诉人崇明人保局辩称,上诉人在诉讼中找黄超所作证言可信度不高,黄超在工伤认定调查过程中的陈述更为客观真实。上诉人的妻子在工伤认定调查中表示上诉人当天穿工作服出门上班,但依据交通事故现场拍摄照片,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时着便衣。而且上诉人发生事故的时间也不是上班时间,发生事故的地点也不在上班途中。被上诉人根据调查所得的证据认定上诉人事发当天下午没有去上班,认定事实清楚。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