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认为,虹口房管局具有作出房屋拆迁裁决的法定职权。瑞虹公司因与周银妹户未能达成协议,申请虹口房管局作出裁决。虹口房管局受理后,核实了相关材料,组织召开审理调解会,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行政程序合法。虹口房管局依据《细则》及《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周银妹户的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的安置及给予的相关补贴及费用,未损害周银妹户的合法权益。关于周银妹提出的异议,一、居住房屋和丈夫的非居住房屋合并裁决。原审认为,该裁决并未如周银妹所述,将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混合裁决,其裁决项目明确将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的不同价值和安置方式做了区分,未降低周银妹户的补偿金额,故周银妹诉称意见与事实不符,原审不予支持;二、就近安置问题,该基地并未公布有就近安置的房源,瑞虹公司也无可就近安置的承诺,周银妹户要求给予就近安置的诉求,与拆迁基地的口径并不相符,也无实际操作的基础,原审难以支持;三、周银妹认为瑞虹公司无权认定其房屋面积,且“无认定建筑面积”的补偿太随意。原审认为,周银妹所述系对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主体有误解,瑞虹公司确无认定建筑面积的权限,其给予补偿所认定的建筑面积系有权机关作出,并非瑞虹公司直接认定;而该“无认定建筑面积”的补偿,在送达给周银妹户的相关宣传资料中有说明,其计算公式清晰明了,故上述周银妹诉称意见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虹口房管局所作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原审予以支持。周银妹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相关事实,但不能证明虹口房管局的裁决违法。原审遂判决:驳回周银妹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周银妹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周银妹上诉称,被拆迁房屋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为18平方米,测绘面积81.42平方米,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认定面积错误。旧区改造应有就近安置房源,被诉裁决未保障上诉人户回搬和就近安置权利。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违法,原审法院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起诉请求。 被上诉人虹口房管局辩称,被拆迁房屋面积经第三方机构测绘,认定面积符合基地《安置办法》的规定。被拆迁房屋所在基地没有就近房源,相关规定亦没有强制要求就近安置。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