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华东申上诉称,其从未收到过系争房屋的评估报告,也未拒绝专家委员会实地查勘,系争房屋的评估价格及其所在拆迁基地的房屋评估均价过低;系争房屋属于花园住宅,被上诉人认定房屋类型为旧里与事实不符。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请。 被上诉人闸北房管局辩称,其根据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认定系争房屋的类型,证据充分;专家实地查勘时,该户坚持只有在房屋类型确定为花园住宅的前提下才能进行评估、鉴定,故拒绝专家进门,致鉴定终止。被诉房屋拆迁裁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被上诉人闸北房管局提供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居民户口簿、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评估分户报告单及评估报告送达回证、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拆迁安置房屋估价报告单、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及送达回证、调解会笔录及签到表、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终止鉴定的通知,被上诉人市房管局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被上诉人作为系争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具有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法定职权。拆迁人民都公司因与上诉人经协商未能达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向被上诉人闸北房管局申请房屋拆迁裁决,被上诉人闸北房管局依法受理后,组织拆迁双方召开调解会,华东申出席调解会但仍未与民都公司达成一致协议,闸北房管局遂于法定期限内作出房屋拆迁裁决,行政执法程序合法。根据被上诉人闸北房管局提供的证据,系争房屋的估价分户报告单已留置送达上诉人户,该评估报告以及本案所涉拆迁基地的房屋评估市场均价均为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作出,上诉人在房屋拆迁裁决过程中又拒绝专家进入房屋实地查勘致鉴定终止,上述估价分户报告单记载的评估单价能够作为认定系争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的依据。被诉屋拆迁裁决对系争房屋的建筑面积、评估价格、货币补偿安置款、安置房屋价格以及相关补贴和费用等事实的认定证据充分、计算正确,符合《实施细则》及所涉拆迁基地安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安置方案亦无不合理之处。上诉人认为系争房屋应属花园住宅,该主张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信息不符,缺乏事实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闸北房管局所作裁决及市房管局所作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原审判决驳回华东申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华东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浩方 审 判 员 张 璇 代理审判员 王 征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国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