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诉人提出一审法院随意更换审判长,属程序违法的问题。经查,一审法院的庭审笔录中明确记载:“本案由审判员罗忠、郑伟珠、林家琼组成合议庭,郑伟珠担任审判长,……。”原审原告也明确表示不申请回避。因此,上诉人主张一审开庭审理时宣读罗忠为审判长,判决书上的审判长却变成了郑伟珠,一审判决违反程序,判决无效的主张与事实相违悖,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提出调查小组决定由房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安铺中大街中堤路14号后进房屋的处理复函》已经属其申请办理房屋登记程序中的第(三)项审核程序完毕,房产管理部门应直接登记发证的意见。经查,上述《关于安铺中大街中堤路14号后进房屋的处理复函》所涉及的内容是房产部门就上诉人与蓝姓家人关于强占房屋纠纷的处理意见,并非房产部门受理了上诉人的房屋登记申请后予以审核申请程序。因此,上诉人关于其已走完了办理房屋登记所需的申请、受理、审核程序,剩下就是房管部门履行登记发证的法定职责的上诉意见与事实不相符,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邱雄杰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邱雄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麦江梅 审判员 王丽萍 审判员 文明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邓 宇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