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廉江市房产管理局口头答辩称:1、上诉人认为审判长变更的问题属于程序违法,判决无效的理由不成立。在原审开庭时,审判长已经宣布了合议庭的组成及身份状况,并征求了双方的意见,各方对此是清楚明白的,因此原审判决程序是合法的。2、上诉人认为其已经先后邮寄了3封请求信和4封申请书,认为其已经提交了申请资料的理由是不成立的。首先,我们没有看到这些邮件的原件,并且没有法律规定邮寄方式邮寄的申请书属于合法办理的申请程序。其次,按照我们的工作规程,我们有固定的办证大厅和办证人员受理办证申请,申请人须带有效身份证明和办证所需相关材料到办证大厅填写申请表(固定格式),并接受工作人员的现场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等手续。因此,即使上诉人邮寄了简单的申请书,既无法确定其真实性,也无法确定其身份,均不符合办证程序要求。3、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作出的处理复函,不是我们办证的依据,办理房产证须权利人主动申请,房管部门无权主动给权利人办证。 综上,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二审经审查,认定事实与原审判决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行政不作为纠纷。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被上诉人不予上诉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 关于上诉人提出其已向被上诉人邮寄了申请书,被上诉人必须给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8号《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的规定,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登记,须依申请进行,即申请人须向办证部门提交办证的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本案经庭审审理查明,被上诉人设有固定的办证大厅和办证人员受理房屋登记申请,申请人须带有效身份证明和办证所需相关材料到办证大厅填写申请表(固定格式),并接受工作人员的现场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等手续。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已带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到被上诉人处申请房屋登记,也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已经受理了上诉人的房屋登记申请。至于上诉人所提的邮寄信件,经查,首先,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其次,由于该信件无法反映是否附有申请人的身份资料和所申请登记的房屋具体情况及相关材料,不能确定此信件就是书面申请书。因此,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违法,要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