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为行政不作为纠纷。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投诉行为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本案中,被上诉人接到上诉人关于要求给予刘国天等医务人员严肃处理的控告后,即进行调查,并根据职权范围对上诉人的控告作出了书面答复。根据湛霞机编(2014)2号《关于印发〈湛江市霞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被上诉人具有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承担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的有关工作等职责。该《通知》没有授予被上诉人对医院的医护和行政人员进行处罚的行政职权,上诉人黎德华要求被上诉人对农垦医院医务人员进行处罚的控告,不在被上诉人行政职权范围内。且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控告已作了书面答复,不存在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据此,上诉人黎德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上诉人黎德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麦江梅 审判员 王丽萍 审判员 文明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 宇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