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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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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德华与湛江市霞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湛霞机编(2014)2号《关于印发〈湛江市霞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被告区计卫局具有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湛霞机编(2014)2号《关于印发〈湛江市霞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被告区计卫局具有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承担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的有关工作等职责。该通知没有授予被告对医院的医护和行政人员进行处罚的行政职权,原告黎德华要求被告按照法律的要求对农垦医院违法者进行处罚,不在被告的行政职权的范围内。被告对原告的控告作了书面答复,把了解的情况向原告反映,并转告医院建议原告住院治疗的意见,被告认为原告与就诊医院医务人员的纠纷应按刑事或民事纠纷的途径处理,被告已尽了责任是有依据的,原告若认为农垦医院的医务人员有违法行为应向市计卫局投诉,故对原告认为被告不但不依法处罚违法者,反而千方百计为违法者狡辩开脱的诉求,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黎德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黎德华负担。

上诉人黎德华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4)湛霞法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发回重审;判令被上诉人负担一、二审诉讼费用;判令被上诉人伪造证据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二、证据不足。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四、采信伪证。五、适用法律错误。六、实体处理违法。

被上诉人霞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口头答辩称:被上诉人作为卫生行政机关,在依法实施行政职权时,并不存在不作为而侵犯到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上诉人控告的事项属于信访案件,湛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被上诉人已依法作为信访案件调处,责成农垦医院作了书面答复,并将调查结果告知上诉人,通知上诉人可通过其他途径投诉处理。被上诉人已尽到行政机关办理信访案件的职责和义务,并无不当,其行为也未损害原告的权益,至于就诊医务人员伤害患者的纠纷,应当由上诉人按照刑事或民事纠纷途径处理,上诉人所提的其他问题不属被上诉人的职权范围。请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查,认定事实与原审判决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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