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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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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妹珠与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通道路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上诉人李妹珠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撤销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14)湛赤法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确认被上诉人2014年4月1日的行政执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章)通知书”违法;本案

上诉人李妹珠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撤销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14)湛赤法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确认被上诉人2014年4月1日的行政执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章)通知书”违法;本案一、二审诉讼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存在以下错误:一、对只有被上诉人单方面陈述而没有任何证据的事实进行了认定。二、原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基本事实,导致被上诉人执法程序严重违法的事实没有得到认定。三、被上诉人制作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章)通知书”存在严重瑕疵,原审法院依法应当作出正面的认定,而不是简单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句盖过。四、被上诉人的执法行为不仅在程序上存在严重违法,而且执法的实体依据也存在严重的错误。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在处理本案中不顾基本事实和国家基本法律,作出错误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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