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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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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明、吴明与湛江市麻章区房产管理局房屋权属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本案中,上诉人王金明自愿将位于湛江市麻章区林章承德街35号共有部分的房地产出售给王明金,并于1997年10月22日与王明金签定房地产买卖契约。王明金持该转让契约及相关的申请材料,于1997年10月22日向被上诉人提出房屋转移登记申请,被上诉人受理了该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核并依照程序予以办理转移登记,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王金明关于上述买卖契约是虚假的主张,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若王金明认为涉案房地产转让的民事法律关系无效,可依法另循途径予以解决。据此,上诉人王金明、吴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但判决结果表述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人民法院(2015)湛开发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王金明、吴明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上诉人王金明、吴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麦江梅

审判员  王丽萍

审判员  文明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邓 宇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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