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怀远县公安局对其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负有处罚权。被上诉人接警后经调查、核实,查明双方有互殴的事实存在,刘淑兵本人陈述被张如军殴打、与证人张某乙证言、公安机关拍摄的照片、病历等证据能相互印证,以上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能够证实张如军殴打他人行为存在。被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履行了调查、告知、送达等义务,处罚程序合法,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如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顾 倩 审 判 员 姚利华 代理审判员 梅 莹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四 书 记 员 邵 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