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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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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如军与怀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张如军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张如军本人、证人张某甲、证人王某均陈述张如军只是用手拽住刘淑兵头发,没有其他殴打行为;仅证人张某乙陈述上诉人持木棍往刘淑兵身上打了两下,该证言与刘淑兵本

张如军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张如军本人、证人张某甲、证人王某均陈述张如军只是用手拽住刘淑兵头发,没有其他殴打行为;仅证人张某乙陈述上诉人持木棍往刘淑兵身上打了两下,该证言与刘淑兵本人陈述也不相符合;上诉人张如军是在受到邻居刘淑兵的无端殴打倒地后,出于本能自我防卫,该正当防卫不应受到处罚。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一审判决没有考虑本案事情发生的原因。2014年4月4日下午,上诉人在自家门前修建厨房,刘淑兵以宅基地纠纷为由进行阻挠,强行将在建厨房的墙头扒掉,上诉人见状阻止,刘淑兵随即对上诉人殴打;两家矛盾由来已久,此次纠纷是张如军在自己家中被人打上门来产生,属于受害者。一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适当是错误的;三、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行政处罚不公正。被上诉人没有客观考虑上诉人与刘淑兵两人违法行为的轻与重,引发事件的过错程度,不分青红皂白,一概予以同等处罚,即“各大五十大板”于法不公,于情不通。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撤销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行初字第00015号行政判决;撤销怀远县公安局怀公(魏)行罚决定(2014)183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怀远县公安局辩称:2014年4月4日17时许,在怀远县魏庄镇胡郢村,刘淑兵与张如军因宅基地纠纷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张如军对刘淑兵进行殴打。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病历等证据证实。怀远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怀公(魏)行罚决字(2014)1838号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请求驳回张如军的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人刘淑兵辩称:上诉人上诉状说到张如军从地上拿起一根木棍往刘淑兵身上打了两下,但没看清打的部位,由此可见上诉人承认打了刘淑兵两下。根据这一事实,怀远县公安局给张如军行政处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如军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

2、怀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存在;

3、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复议被维持;

4、照片一组,证明原告被刘淑兵殴打现场及伤情。

怀远县公安局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及依据。

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处罚张如军、刘淑兵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及告知其诉权;

2、受案登记表和回执,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张如军、刘淑兵殴打他人案;

3、刘淑兵的陈述,证明张如军从地上捡起木棍往其左大腿、左肘部各打一棍,然后张如军把棍丢掉,用手抓住其头发,后来张如军又拿起木棍往其头上打一棍;

4、张如军的陈述,证明其自己承认动手打刘淑兵了,用手抓刘淑兵头发;

5、张某甲的陈述,证明张如军与刘淑兵厮打在一起,并且张如军还手拽了刘淑兵的头发;

6、王某的陈述,证明当时张如军与刘淑兵厮打在一起,并且张如军用手拽了刘淑兵的头发;

7、张某乙的陈述,证明张如军睡在刘淑兵身下用手拽刘淑兵头发,后来两人被拉开后,张如军从地上拿起一根木桩棍,往刘淑兵身上打了两下,刘淑兵被打倒后,张如军看见刘淑兵倒地后丢掉木棍也倒在地上了;

8、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派出所民警勘验检查发现刘淑兵胳膊、大腿等处受伤,张如军头面部等处受伤;

9、诊断证明通知书,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告知双方当事人的伤情;

10、户籍证明,证明张如军、刘淑兵的身份;

11、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未发现张如军、刘淑兵有前科;

12、告知笔录,证明告知了拟处罚张如军、刘淑兵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13、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证明刘淑兵因脑梗、心率过快、高血压等疾病不宜关押,蚌埠市拘留所出具的不宜拘留通知书;

14、住院病历,证明医院诊断张如军、刘淑兵被打伤住院的伤情;

15、处罚审批表,证明行政处罚依法经有权机关审批;

16、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怀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经怀远县人民政府维持。

刘淑兵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第三人的主体资格;

2、公安机关对原告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对原告的处罚正确。

以上证据材料均随案移送本院。

经审查,原审判决对上述证据的分析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刘淑兵年满六十周岁,张如军年满七十周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