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蚌埠市国土资源局负有依法查处违法用地的管理职责,其接到三上诉人的《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复的行为应确认违法。但基于三上诉人在上一起信息公开案件中已经获取案涉土地已被省政府批准用地的事实,故其要求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查处违法用地的职责,已无事实依据。故赵福和、王克英、朱秀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福和、王克英、朱秀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顾倩 审 判 员 匡伟 代理审判员 梅莹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邵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