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福和、王克英、朱秀兰上诉称:一、涉案地块无合法用地手续,非法占地事实客观存在。本案中,农用地转用批准于2004年1月19日作出,有效期至2006年1月19日,而涉案地块的具体征地是2012年8月以后才实施,因此在没有新的有效的农用地转用批准之前,涉案地块的用途仍未“农用地”而非“建设用地”。而基于“农用地”之上的建设项目开发显然不具有合法性,且被上诉人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地块有合法用地手续,因此涉案地块项目用地当属违法无疑。二、被上诉人未依法对上诉人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进行立案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1、被上诉人应该依法立案查处。2、被上诉人未按受理程序处理。三、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说理不成立,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中的诉讼请求。 蚌埠市国土资源局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赵福和、王克英、朱秀兰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小蚌埠镇政府的《关于赵福和反映政府强征耕地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证明具体征地是2012年8月以后开始具体实施的及地块被强征的事实。 2、原告王克英的叔叔王玉德的土地承包证,证明原告土地被强占及原告主体资格。 3、小蚌埠村村委会的证明,证明原告系土地承包人,有原告主体资格。 4、《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书》及邮寄凭证和回执单,证明原告已提出申请的事实。 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皖政地(2004)23号),证明原告举报材料所述的耕地已被批准征收。 2、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原告曾就举报涉及的土地于2014年向被告要求信息公开,被告给予其答复并附有政府的用地批复。 3、行政复议申请及提出答复通知书,证明原告就不服安徽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皖政地(2004)23号)提出了行政复议及复议机关给被告下达了提出答复通知书。 4、征地图纸,证明原告所述承包土地在征地的范围内。 5、公开出让函,证明淮上区政府已完成对该土地的征收。 以上证据材料均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对上述证据分析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的事实同原审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