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本案中,上诉人付变、翟中堂从2008年开始享受低保待遇,2014年6月二上诉人的低保金被停发,但鉴于二上诉人生活现状贫困,且还有病残,被上诉人宝丰县民政局应对二上诉人低保待遇问题积极作出相应的处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付变、翟中堂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宋忠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