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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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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变、翟中堂诉宝丰县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上诉人付变、翟中堂上诉称,一、请求撤销(2015)宝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二、依法判决宝丰县民政局非法突然停止支付二原告低保金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承担赔偿责任;三、判令宝丰县民政局支付自己2014年6月至到

上诉人付变、翟中堂上诉称,一、请求撤销(2015)宝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二、依法判决宝丰县民政局非法突然停止支付二原告低保金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承担赔偿责任;三、判令宝丰县民政局支付自己2014年6月至到现在的每人低保金2400元,共计20000元;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上诉人河南省宝丰县民政局辩称,1、其被告主体不适格,宝丰县民政局相对的一方是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实行低保要实行四个程序:申请、审核、评议、审批。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对原来的低保户,在2013年之前应该重新作出认定,由低保户提出申请,无正当理由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低保待遇。宝丰县民政局在2013年启动重新认定工作,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所在的村层层发动,要求每个村公告不低于5处,告知全县3万多低保户重新申请、重新认定,达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申请人是低保户,审核和评议是乡镇人民政府,而宝丰县民政局只对准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进行批准。结合本案付变和翟中堂没有经过前三个程序,故宝丰县民政局不能进行审批,所以不是本案的原告;2、突然停止原告低保金的行为不违法,根据平顶山市和宝丰县关于低保的文件规定,宝丰县人民政府经研究决定对以往的低保用户由于底数不是太清,所以推倒重来,也就是重新认定,先后下发了《宝丰县农村低保对象符合认定工作方案》,宝丰县民政局《关于农村低保对象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文件明确规定原低保对象要重新认定,所以不存在突然停止本案两原告的低保问题,而是对全县3万多低保用户进行了重新认定,其中包括2.1万农村低保户;3、法律适用问题,本案不适用国务院649号令,649号令的实施时间是2014年5月1日,而宝丰农村低保重新认定工作自2013年4月开始实施至2014年年底完成,重新认定工作的时间与国务院649号令的时间要提前1年多,根据法无溯及力的原则,本案不适用649号令。综上,我们认为应依法驳回本案二原告的诉讼请求,若要享受低保应从申请开始,我们接到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后予以审批。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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