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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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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凤珍与密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0日13时许,肖凤珍到中南海周边非信访场所上访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执勤民警发现。当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对肖凤珍作出训诫。城关派出所于2015年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0日13时许,肖凤珍到中南海周边非信访场所上访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执勤民警发现。当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对肖凤珍作出训诫。城关派出所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案件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履行了告知等义务。2015年1月30日,城关派出所对肖凤珍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城关派出所对辖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实施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法定职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本案中,城关派出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肖凤珍有在中南海周边非信访场所进行非正常上访的行为,城关派出所根据肖凤珍的行为性质、情节对肖凤珍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处罚幅度适当。城关派出所在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履行了受案、调查、询问、告知等程序,其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程序并无不当。肖凤珍要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肖凤珍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肖凤珍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贾志刚代理审判员胡林强代理审判员王琪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怡  书  记  员  吴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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