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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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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凤珍与密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2.被询问/讯问人分别为王×1、赵×1、赵×2、张×1、张×3、张×4、曹×1、苏×1、郝×1、张×5、李×1、祝×1、曹×1、赵×3、王×2、曹×2、张×6、张×7、李×2、田×1、张×8、陈×1、方×1、王×3、刘×1、曹

2.被询问/讯问人分别为王×1、赵×1、赵×2、张×1、张×3、张×4、曹×1、苏×1、郝×1、张×5、李×1、祝×1、曹×1、赵×3、王×2、曹×2、张×6、张×7、李×2、田×1、张×8、陈×1、方×1、王×3、刘×1、曹×3、肖×1、曹×4、张×9、柴×1、郭×1、程×1、周×1、王×4、张×10、张×11、张×12的询问/讯问笔录各1份,用以证明肖凤珍到中南海地区非信访场所进行非正常上访的事实存在;

3.被训诫人为肖凤珍的训诫书,用以证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因肖凤珍到中南海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对其作出训诫;

4.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用以证明肖凤珍无违法犯罪记录;

5.受案登记表、被告知人为肖凤珍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人员为肖凤珍的到案经过材料2份,用以证明办理案件的程序合法;

6.涉案人员身份信息材料42份。

肖凤珍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材料进行如下确认:城关派出所提供并当庭出示的证据可以证明“2015年1月30日13时许,肖凤珍到中南海周边非信访场所上访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执勤民警发现;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对肖凤珍作出训诫;城关派出所进行了调查取证,履行了告知等义务”。

一审法院已将上述证据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肖凤珍向本院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1.行政上诉资料,证明城关派出所不履行法定程序;

2.询问提纲,证明询问笔录是误导;

3.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复、征地协议、北京市土地管理局拟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书,证明城关派出所打击报复。

本院认为,肖凤珍二审庭审中提交证据2、3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新证据,本院不予接纳;证据1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