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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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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从与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被上诉人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答辩称:一、办案程序合法:2013年8月22日凌晨2时31分,周文从伙同其他舜帝集资人员李登山、范保生、李兰萍等几十余人从石家庄火车站坐火车到北京进行非正常信访,12时许在北京天安

被上诉人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答辩称:一、办案程序合法:2013年8月22日凌晨2时31分,周文从伙同其他舜帝集资人员李登山、范保生、李兰萍等几十余人从石家庄火车站坐火车到北京进行非正常信访,12时许在北京天安门广场旁边的国家大剧院门口被北京警方查获,后被带回石家庄。宁安路派出所接宁安街道办事处报警后及时进行受案,对周文从依法进行传唤,经过询问并结合宁安街道办事处干部孙剑、市信访局局长暴胜贤的情况说明确认案件事实后,依法作出拘留十日的新公(宁)行罚决字(2013)第313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告知。周文从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石家庄市公安局认为新公(宁)行罚决字(2013)第313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予以撤销,并责令三十日内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宁安路派出所在接到此决定后通过补充宁安街道办事处干部孙剑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进一步调查核实,依法作出新公(宁)行罚决字(2014)第014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对周文从予以行政拘留十日,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告知。因新公(宁)行罚决字(2013)第3134号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已于2013年8月24日执行,故此次拘留不再执行。二、认定事实清楚:认定周文从伙同其他舜帝集资人员李登山、范保生、李兰萍等几十余人从石家庄火车站坐火车到北京进行非正常信访,扰乱天安门广场周边公共秩序的行为有如下证据:1、周文从的询问笔录;2、宁安街道办事处干部孙剑的询问笔录;3、宁安街道办事处干部孙剑对信访过程、路线等情况的说明材料,市信访局局长暴胜贤对于知悉舜地房地产公司集资人员准备去北京信访的情况说明材料。三、我局适用法律正确:对周文从行政拘留十日的决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的,其行为符合“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之规定。四、石家庄市公安局2014年1月17日行政复议决定认为新公(宁)行罚决字(2013)第313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予以撤销,并责令三十日内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在收到此复议决定后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认定案件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新公(宁)行罚决字(2014)第014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因电话通知后周文从未及时到办案单位领取该决定书,且在之后领取时拒绝在决定书上签字,办案民警对此情形在决定书上注明即可视为送达,符合法定改程序。上诉人周文从在上诉状中提及的我局作出第二份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任何依据,期限存在造假的说法没有证据支持,应不予认可。综上所述,答辩人对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理由充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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