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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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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国刚与河北省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本院认为,河北省人民政府2014年7月31日印发的(冀政函(2014)88号)《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全省各类企业、事转企单位、在民办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本院认为,河北省人民政府2014年7月31日印发的(冀政函(2014)88号)《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全省各类企业、事转企单位、在民办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组织)及其职工、在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档案的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和参保人员依法进行规范。原告所在单位“教育教学论坛杂志社”属“事转企”单位,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告于2014年8月提出将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不符合河北省人民政府《意见》规定。且被告办理养老保险转入手续,应依用人单位的申请,不针对个人办理。因此,对个人咨询类申请,作出政策解释即可。原告要求被告河北省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其养老保险申请的诉讼请求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庞国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庞国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立虹

审判员  张 力

审判员  李文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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