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省政府陈述其于2014年8月21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张善明等寄出了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邮单上写的是张善明的住址,邮局证明收件人为徐瑞瑞,签收时间为2014年8月25日上午。对此原告表示,徐瑞瑞是丘头村村民,在村委会工作,原告是在本案中收到省政府答辩状后才见到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且特快专递信封已开封。 本院认为,省政府在收到张善明等人行政复议申请后,告知其补正材料,并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送达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后又向张善明等邮寄了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省政府履行了其法定职责。 原告称其是在本案中收到省政府答辩状后才见到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但省政府所提供证据6邮寄凭证地址为张善明住址,显示于2014年8月21日邮出、2014年8月25日由在丘头村村委会工作的丘头村村民徐瑞瑞签收,可证明省政府在复议期限内作出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并向张善明等进行了邮寄送达。原告张善明等27人所提行政复议申请,省政府决定中止。原告张善明等所称省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构成行政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善明等27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善明等27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聚存 审判员 李文华 审判员 张 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 璐 原告名单 原告曹荣芬,女,汉族,1966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藁城市丘头镇丘头村育才路143号,公民身份号码132302196610263244。 原告高荣学,男,汉族,1955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藁城市丘头镇丘头村育才路l38号,公民身份号码l3230219550721321x。 原告杨跃丽,女,汉族,1974年2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藁城市丘头镇丘头村东平街67号,公民身份号码410426197402191043。 原告高建利,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丘头镇丘头村东平街158号,公民身份号码132325197109223213。 原告高银虎,男,汉族,1974年1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藁城市丘头镇丘头村光明北大街149号,公民身份号码13230219740127323x。 原告高文江,男,汉族,1969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藁城市丘头镇丘头村东平街232号,公民身份号码13230219690927321x。 原告李胜海,男,汉族,1959年8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藁城市丘头镇丘头村东平街144号,公民身份号码132325195908013213。 原告高中平,男,汉族,1962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藁城市丘头镇丘头村育才路32号,公民身份号码132302196211153216。 原告边素景,女,汉族,1970年2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藁城市丘头镇丘头村育才路30号,公民身份号码132302197002233222。 原告吕恒子,男,汉族,1956年1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藁城市丘头镇丘头村育才路79号,公民身份号码132302195601083212。 原告高中信,男,汉族,1954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藁城市丘头镇丘头村育才路133号,公民身份号码132325195411163216。 原告高增力,男,汉族,1963年3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藁城市丘头镇丘头村育才路146号,公民身份号码132302196303033211。 原告高双珠,男,汉族,1950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藁城市丘头镇丘头村育才路142号,公民身份号码132302195010083210。 原告高二忠,男,汉族,1954年6月10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炼油厂一区宿舍23栋1单元102号,公民身份号码l30102195406101830。 原告高岐子,男,汉族,1956年8月21日,住河北省藁城市丘头镇丘头村育才路152号,公民身份号码132302195608213219。 原告高林中,男,汉族,1952年10月20日,住河北省藁城市丘头镇丘头村东平街104号,公民身份号码132325195210203234。 原告高清江,男,汉族,1967年3月7日,住河北省藁城市丘头镇丘头村育才路121号,公民身份号码132302196703073212。 原告高祥子,男,汉族,1947年10月2日,住河北省藁城市丘头镇丘头村育才路20号,公民身份号码132302194710023230。 原告高建伟,男,汉族,1974年2月14日,住河北省藁城市丘头镇丘头村光明北大街137号,公民身份号码132302197402143218。 原告高金钟,男,汉族,1950年10月11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炼油厂一区宿舍32栋1单元302号,公民身份号码130102195010111813 原告高建超,男,汉族,1978年2月20日,住河北省藁城市丘头镇丘头村育才路142号,公民身份号码132302197802203216。 原告高素斌,男,汉族,1957年9月29日,住河北省藁城市丘头镇丘头村育才路44号,公民身份号码132302195709293211。 原告李小素,女,汉族,1948年8月9日,住河北省藁城市丘头镇丘头村育才路22号,公民身份号码132302194808093229。 原告高书卫,男,汉族,1965年4月10日,住河北省藁城市丘头镇丘头村育才路125号,公民身份号码132302196504103212。 原告张善明,男,汉族,1962年9月19日,住河北省藁城市丘头镇丘头村育才路5号,公民身份号码132302196209193219。 原告高荣书,男,汉族,1957年12月13日,住河北省藁城市丘头镇丘头村光明北大街129号,公民身份号码132302195712133235 原告高二珠,男,汉族,1962年10月1日,住河北省藁城市丘头镇丘头村育才路36号,公民身份号码132302196210013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