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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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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双苗与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受理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石家庄市急救中心院前急诊病案记录;2、工伤认定申请表;3、王会武证明;4、王会武证明;5、交通事故证明;6、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7、刘建儒身份证复印件;8、左晓飞证明;9、左晓飞证

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石家庄市急救中心院前急诊病案记录;2、工伤认定申请表;3、王会武证明;4、王会武证明;5、交通事故证明;6、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7、刘建儒身份证复印件;8、左晓飞证明;9、左晓飞证明;10、孙新永等人证明;11、冀劳人裁(2011)第10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12、起诉状;13、(2012)西民一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14、民事上诉状;15、(2013)石民二终字第00656号民事裁定书;16、(2013)西留民一初字第00281号民事裁定书;17、河北省人社厅EOOO5;18、工伤认定申请表;19、有关代军发生工伤处理过程的情况说明;20、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1、住院通知书;22、病历记录;23、转出记录;24、转入记录;25、手术同意书;26、麻醉记录;27、手术记录;28、医学影像诊断报告书;29、心电图;30、长期医嘱单;31、临时医嘱单;32、彩色超声报告单;33、出院记录;34、住院病案首页。

被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辩称,我厅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编号201499001215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以维持。1、程序合法。我厅于2014年7月18日收到代双苗申请代军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我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集体研究,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了201499001215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2、我厅所做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依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我厅经核实:代军,男,1956年2月16日生(身份证号:130103195602160658),系北京铁路局石家庄工务段职工,2010年2月9日7时许,代军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4年7月18日代双苗(代军之子)向我厅申请代军的工伤认定。我们认为:2014年7月18日代双苗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经超过法定受理期限,所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做出了不予受理决定。综上所述,我厅作出的编号201499001215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规适当,认定结论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给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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