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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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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树英与元氏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上诉人于树英不服,提起上诉称,元氏县公安局违反行政案件程序;上诉人是通过正常渠道上访反映问题的。上诉人于树英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元氏县人民法院(2014)元行初字第00020号行政判决;改判确认元氏县公安局所作元

上诉人于树英不服,提起上诉称,元氏县公安局违反行政案件程序;上诉人是通过正常渠道上访反映问题的。上诉人于树英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元氏县人民法院(2014)元行初字第00020号行政判决;改判确认元氏县公安局所作元公(姬村)行罚决字(2014)第006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并赔偿上诉人损失;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元氏县公安局负担。

被上诉人元氏县公安局答辩称,其所作元公(姬村)行罚决字(2014)第006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关于于树英所称的元氏县公安局违反行政案件程序。(一)关于该违法行为的管辖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于树英的违法行为定性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不属于上述4类案件,且于树英户籍所在地为元氏县姬村镇,住址为元氏县姬村镇东正庄村,由我局姬村派出所对其在北京的违法行为进行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二)关于认定于树英扰序的证据及处罚程序。中南海周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走访,于树英曾于2013年6月21日、2013年9月23日、2013年11月4日三次因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依法训诫、警告,但该仍不思悔改,明知故犯,2014年1月30日又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民警查获,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的训诫书是证明其到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正常上访的有效证据。2014年2月26日该被两会期间稳控人员张伟国、李卫中从北京接回后移交我局处理,我局于2014年2月27日依法对于树英做出了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二、关于该所称的是通过正常渠道上访。我局认为中南海周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没有信访接待场所,于树英已经多次因在中南海周边非访被训诫,属于明知故犯。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对于树英做出的“元公(姬村)行罚决字(2014)第006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适用法律条款准确。

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主要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信访人员应当按照正常渠道到有关机关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自己的信访诉求。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被上诉人元氏县公安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于树英前往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信访,扰乱了当地的公共秩序;被上诉人立案受理后,进行了询问、调查,处罚前履行了告知程序,因此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原审判决维持元氏县公安局作出的元公(姬村)行罚决字(2014)第006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驳回于树英要求元氏县公安局支付国家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于树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建章

审判员  杨聚存

审判员  徐进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七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