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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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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亨烨医药有限公司与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被告辩称,我厅作出的冀国土资复决字(2014)064号《行政复议决定》内容正确。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2006(估)字第034-A《土地估价报告》,经查,唐山市国土资源局至原告向我厅

被告辩称,我厅作出的冀国土资复决字(2014)064号《行政复议决定》内容正确。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2006(估)字第034-A《土地估价报告》,经查,唐山市国土资源局至原告向我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未予答复。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规定,我厅决定责令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在期限内履行职责。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具体包括五项,其中不包含未履行职责一项,因此,原告要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没有法律依据。要求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撤出2006(估)字第034-A《土地估价报告》的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审查的内容。复议决定是依据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作出,在被申请人未予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应决定其限期履行。在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时,可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我厅对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未履行职责的行为作出的冀国土资复决字(2014)0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我厅2014年8月27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014年10月15日作出冀国土资复决字(2014)0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规定,我厅作出的冀国土资复决字(2014)0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内容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2、行政复议答复通知;3、行政复议答复书;4、唐山市国土局答复意见;5、冀国土资复决字(2014)0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6、送达文书证明。

本院根据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8月27日,原告河北亨烨医药有限公司向被告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被告确认:1、依法确认唐山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违法;2、依法责成唐山市国土资源局限期履行法定职责;3、撤出虚假2006(估)字第034-A号《土地估价报告》。被告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查明:“2014年7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要求撤销唐山东方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2006(估)字第034-A号《土地估价报告》的要求,要求被申请人将该《土地估价报告》撤出并将结果反馈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14年7月23日收到该《要求》。但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止,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答复”。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要求撤销唐山东方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2006(估)字第034-A号《土地估价报告》的要求后,应当履行向申请人答复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冀国土资复决字(2014)0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就申请人要求撤销唐山东方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2006(估)字第034-A号《土地估价报告》履行职责,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送达给原告。原告不服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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