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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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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灵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上诉人河北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一、被上诉人负有法定监管职责,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被上诉人作为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和设立业主大会及选举业主委员会负有法定监管职

上诉人河北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一、被上诉人负有法定监管职责,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被上诉人作为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和设立业主大会及选举业主委员会负有法定监管职责,原审法院片面引用《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认定被上诉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成立的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的法定职责”是为被上诉人开脱责任。二、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未履行审查义务。原判所称被上诉人“履行了审查义务”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没有进行任何实质性审查。三、被上诉人批复第三人业委会的《备案》具体行为应依法撤销。作为地方政府的主管部门,被上诉人享有批准“备案”的权利,负有监管职责和履行相应的审查义务,上诉人要求《备案》行为依法撤销的理由主要是:未审查第三人提交的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未履行监管职责。主要包括没有按照下列规定收集筹备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和进行相应审查核实;把不具备业主身份的人通过非法程序选举为业委会成员,且未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业主名册等;特别是选举结果不是按下列规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而是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直接违反规定程序,故被上诉人作出的备案行为错误,应予撤销。

被上诉人灵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按照石家庄物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和选举情况报告、管理规约及大会议事规则到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按照石家庄物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提供的资料齐全,经查验资料符合规定要求,于2014年4月22日批准备案。我单位已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二、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答辩人依法对业主委员会上报的审批资料进行审查,业主委员会提供的备案资料齐全,经查验符合规定要求,批准备案并无不当。根据石家庄物业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提供的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对管理监督职责,业主大会的召开由城市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指导和协调,依法调解社区内物业管理纠纷;可以列席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于首次业主大会是灵寿县城东居委会具体组织,具体组织程序我局没有参与,故上诉人所提程序问题不能成立。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在该业主委员会成立过程中,我单位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参与其中,对于参会业主的主体资格及身份进行审查,同样不是我单位的权限范围。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灵寿县凯旋盛世业主委员会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