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诉争宅基地和房屋已经法院生效调解书确认归三原审原告所有和使用。上诉人梁风叶将诉争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除后也已经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构成侵权,并赔偿三原审原告的损失。被上诉人平山县人民政府在未查明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于2006年5月14日为上诉人梁风叶颁发平集用(2006)第0108068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属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原审判决撤销是正确的。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梁风叶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建章 审判员 杨聚存 审判员 徐进富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