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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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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淑凤与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被上诉人在举证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接处警登记表;2、报警案件登记表;3、情况说明;4、石家庄市郊区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确权发证审批表;5、石家庄市郊区宅基地申请清理审批表;6、东五里村旧村改造拆

被上诉人在举证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接处警登记表;2、报警案件登记表;3、情况说明;4、石家庄市郊区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确权发证审批表;5、石家庄市郊区宅基地申请清理审批表;6、东五里村旧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7、路晓峰亲笔证词;8、张新广亲笔证词;9、查处申请书;10、行政复议有关材料;11、石家庄市公安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12、人员信息。

上述证据均已随卷移送本院。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淑凤因房屋拆除向被上诉人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报警,要求桥西分局进行查处。被上诉人接到张淑凤的报警后,对其报警事项进行了调查,桥西分局红旗派出所制作了《报警案件登记表》、办案民警到东五里村委会和东五里村旧村改造办公室了解情况,调取了《张淑凤家庭房屋情况说明》、《石家庄市郊区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确权发证审批表》、《石家庄市郊区宅基地申请清理审批表》、《东五里村旧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对东五里村委会民调委员张新广和河北欣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路晓峰进行了询问。认定张淑凤的报警所需查处事项属于民事纠纷,且已口头告知张淑凤自行协商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其纠纷,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上诉人张淑凤认为被上诉人桥西公安分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综上,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张淑凤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上诉人张淑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淑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建章

审判员  杨聚存

审判员  徐进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