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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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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淑凤与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上诉人张淑凤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到目前为止,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做任何书面说明,没有立案调查的通知,也没有不予立案的说明。作为有公权力的机关,保护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是其法定职责,对上诉人的报警及要

上诉人张淑凤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到目前为止,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做任何书面说明,没有立案调查的通知,也没有不予立案的说明。作为有公权力的机关,保护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是其法定职责,对上诉人的报警及要求查处毁坏财产的案件,被上诉人应立案查处并找出违法人员,但被上诉人至今未履行其法定职责。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对事实的认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8条,这种适用法律不全面,失去了立法的原意。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之规定,公安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的时候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被上诉人到达现场即房屋被拆除后的现场情况进行录像、检查、勘验并制作笔录,并根据案件性质,确定调查方向和范围。并向上诉人出具书面的说明。但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其法定职责,其行为违法。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并未排除对行政机关的适用,只要是违法行为,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公安机关都有责任立案、调查、查处并追究其责任。被上诉人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没有证据证明强拆房屋当日以及强拆房屋以后被告进行制作、调查、提取的任何证据。被上诉人称是拆迁行为,但上诉人的房屋所占集体土地未经批准征收。房屋拆迁没有公布安置补偿方案,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房屋被拆除行为违法,被上诉人没有履行法定的查处职责,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判,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答辩称,2014年1月9日17时45分,桥西分局接张淑凤报警称:其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东五里村旧村房屋被强制拆除。接到报警后派出所立即开展调查。经调查了解,张淑凤于1998年9月25日由东五里村迁往现户籍地石家庄市桥东区汇通路54号平房19号。桥西分局红旗派出所民警郭双记曾多次找到村里调查了解情况,到东五里村委会和东五里旧村改造办公室调查取证。经查:张淑凤提到的违法拆除房屋的户主系张建立,系张淑凤的弟弟,2011年2月11日张建立与东五里村民委员会签订《东五里旧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张建立已经把房屋交给了村里处理,同意拆迁。该案受理后红旗派出所民警多次找张建立了解情况,张建立一直拒绝配合调查。经询问河北欣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路晓峰,该公司与东五里村签订了合同,负责拆迁工作与改造项目。2013年12月份,河北欣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话通知张建立,让张建立家自行拆除房屋,张建立爱人接的电话,表示说自己没时间,让该公司拆就行了。该公司于2014年1月9日将张建立家房屋拆除。2014年1月18日,石家庄市公安局接到张淑凤《查处申请书》,石家庄市公安局专门作出批示,要求桥西分局依法调查。2014年4月21日张淑凤以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石家庄市公安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2014年6月12日石家庄市公安局驳回张淑凤行政复议申请。在调查处理此案过程中不存在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以上事实有《石家庄市郊区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确权发证审批表》、《石家庄市郊区宅基地申请清理审批表》、《东五里村旧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东五里村村委会委员张新广的亲笔证词》、《河北欣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路晓峰的亲笔证词》等证据予以证实。综上所述,我局在职权范围内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上诉人所述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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