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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徐建国、张计东等与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本院根据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2005年6月10日,原鹿泉市人民政府为提升城市形象、制止车辆乱停乱放、交通秩序混乱等情况制定了鹿政函(2005)37号《鹿泉市整顿和规范出租车市场秩序实施方案》,该方案规定“正在从

本院根据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2005年6月10日,原鹿泉市人民政府为提升城市形象、制止车辆乱停乱放、交通秩序混乱等情况制定了鹿政函(2005)37号《鹿泉市整顿和规范出租车市场秩序实施方案》,该方案规定“正在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没有出租车手续的出租车,在2005年7月30日前,经检测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的,全部办理出租车手续,检测不合格和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本人仍要求经营出租车的,可按标准要求购买新车后办理出租手续。”鹿泉市交通局及鹿泉市人民政府下辖的多个职能部门联合对全市客运出租车市场进行整顿,运输管理站、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联合为包括原告在内的无合法手续的出租车发放了黄顶灯、《鹿泉市出租汽车上岗证》等,《鹿泉市出租汽车上岗证》使用期限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凡持有《鹿泉市出租汽车上岗证》的出租车在《上岗证》载明的指定待客点执业,不得在其他地点乱停乱放乱经营。当时原告车辆属正在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没有出租车手续的营运车辆。后原告一直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手续。2013年12月24日,被告做出《关于整治出租车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告》(下称“通告”),凡是在鹿泉市境内行驶的出租车必须符合《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严禁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或租赁经营许可的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包括“2005年临时规范过”的出租车)上路行驶。原告徐建国等14人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2014年9月24日,石家庄市行政区划调整,原鹿泉市变更为石家庄市鹿泉区,据此,鹿泉市人民政府,现变更为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

本院认为,根据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出租汽车营运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原鹿泉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24日所做通告主要内容为,严禁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或租赁经营许可的车辆上路行驶,此通告中所称包括“2005年临时规范过”的出租车,只是对非法营运情况的列举。因原鹿泉市人民政府2005年临时规范行政行为是为解决无证经营、乱停乱放、秩序混乱、服务质量不高的、影响市容等问题而出台的方案,并设定期限至2005年12月31日,因原告等14人一直未能办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原鹿泉市人民政府根据《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发布该通告并无不妥。原告请求撤销该通告中关于禁止“2005年临时规范过”的出租车上路行驶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于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建国等14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徐建国等14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聚存

审判员  张 力

审判员  李文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