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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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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国、张计东等与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辩称,2013年12月24日《关于整治出租车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行为系抽象行政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答辩人所做的《通告》是依

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辩称,2013年12月24日《关于整治出租车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行为系抽象行政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答辩人所做的《通告》是依据《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的,自发布施行之日起到被废止前,针对鹿泉市境内行驶的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或租赁经营许可,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上路行驶的这一类出租车营运人的营运管理工作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该《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及以后时空里,《通告》的内容可以反复适用,鹿泉市境内,所有非法擅自从事出租车营运的行为都要受到该通告的约束。该《通告》并非只是针对特定的徐建国等14名原告做出的,对其合法权利不产生直接影响。二、该《通告》主要内容共计五条,《通告》内容的制定完全依照《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两部上位法的内容制定的在鹿泉市境内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该通告内容没有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内容完全合法。三、徐建国等14名原告关于《通告》第一条“包括‘2005年临时规范过的’”的内容的理解有偏颇。2005年6月10日,鹿泉市为解决无证经营、乱停乱放、秩序混乱、服务质量不高的、影响市容问题等出租车市场秩序,出台了《鹿泉市整顿和规范出租车市场秩序实施方案》(鹿政函(2005)37号),鹿泉市人民政府下辖的多个职能部门联合对全市客运出租车市场进行整顿,鹿泉市运输管理站、鹿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鹿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联合为包括原告在内的无合法手续的出租车发放了黄顶灯、《鹿泉市出租汽车上岗证》等,《鹿泉市出租汽车上岗证》使用期限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凡持有《鹿泉市出租汽车上岗证》的出租车在《上岗证》载明的指定待客点执业,不得在其他地点乱停乱放乱经营。上述举措是鹿泉市出租车管理过程中,对未取得合法运营手续的出租车的有期限的、临时性管理措施,期限届满,出租车主持有的《鹿泉市出租汽车上岗证》自动失效。因此,对于上述持有《鹿泉市出租汽车上岗证》并配置顶灯的出租车被称作"2005年临时规范过的”。此后,原告一直未按规定办理合法的出租车营运手续,处于非法营运状态。《通告》的内容就是对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或租赁经营许可的非法营运的出租车进行严厉打击和取缔。是在严格执行《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是没有任何错误的。该《通告》的内容只是针对鹿泉市境内的出租车市场的运营状态进行管理,并非直接对非法营运的出租车车主进行行政处罚。因此,答辩人作出《通告》的行为并未直接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四、原告徐建国等14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答辩人做出的《通告》,但是,徐建国等14人的行政起诉状的事实理由大部分内容都在陈述答辩人及下属相关职能部门未给其办理出租车营运手续应当承担责任的内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与其诉讼请求自相矛盾,也不是本案行政诉讼程序受理、审查、处理的范围。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后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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