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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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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庆敏、侯素杰等与河北省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请求维持其所作告知书。具体答辩理由如下:一、答辩人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告知书》事实清楚。2014年8月22日,答辩人收到被答辩人邮寄来的5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分别请求撤销省政府作出的冀

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请求维持其所作告知书。具体答辩理由如下:一、答辩人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告知书》事实清楚。2014年8月22日,答辩人收到被答辩人邮寄来的5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分别请求撤销省政府作出的冀政转征函(2010)0024号、冀政转征函(2011)293号、冀政转征函(2012)706号、冀政转征函(2012)1120号、冀政转征函(2012)1572号等5个建设用地批复,根据被答辩人所在村村委会和唐山市国土资源局路北分局提供的证明,上述5个批复均不包含被答辩人的承包地,与被答辩人没有利害关系。为此,省政府依法作出了《告知书》。二、答辩人于2Ol4年8月28日作出的《告知书》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可以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前提条件。被答辩人请求撤销的5个建设用地批复均不包含申请人的承包地,与被答辩人没有利害关系。因此,答辩人作出的《告知书》适用法律正确。三、答辩人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告知书》程序合法。2014年8月22日,答辩人收到被答辩人邮寄来的5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分别请求撤销省政府作出的5个建设用地批复。答辩人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了《告知书》,并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了被答辩人,符合行政复议法的相关程序要求。综上,答辩人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法院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0日,褚庆敏等8人向河北省人民政府邮寄了五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分别请求撤销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冀政转征函(2010)0024号、冀政转征函(2011)0293号、冀政转征函(2012)0706号、冀政转征函(2012)1120号、冀政转征函(2012)1572号5个建设用地批复。2014年8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收到褚庆敏等8人的五份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了告知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褚庆敏等8人不服该行政复议告知书,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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