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信访人员应当按照正常渠道到有关机关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自己的信访诉求。被上诉人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肖虹前往北京非正常信访,扰乱了公共场所的秩序;被上诉人立案受理后,进行了询问、调查,处罚前履行了告知程序,因此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原审判决维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作出的东公(治)决字(2013)第13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肖虹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肖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建章 审判员 杨聚存 审判员 徐进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