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答辩称:一、事实及依据:经原桥东公安分局休门派出所民警调查,事实如下:肖虹因对舜帝非法集资案补偿不满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2013年8月22日2时许,肖虹等人到北京联合国人权处和北京天安门附近非法上访、逗留,制造影响,经北京警方劝阻不听,被强行带离现场,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关规定,对肖虹做出行政拘留处罚。二、答辩的事实及理由,对肖虹作出上述处罚的证据有:肖虹本人陈述,魏海强、张中鹏等人证言。在作出处罚后,肖虹不服该决定曾于2013年9月16日向石家庄市公安局提出复议,市公安局经过对该案认真审核调查认为,我局做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对我局做出的东公(治)决字(2013)第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综上所述,被上诉人认为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上诉人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供如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2、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3、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4、肖虹询问笔录。5、魏海强询问笔录。6、张中鹏询问笔录。7、张金玉询问笔录。8、处罚审批表。9、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10、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1、户籍证明。12、情况说明。以上证据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被处罚人违法事实成立。 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主要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2014年9月24日,石家庄市行政区划调整,撤销了桥东区,原石家庄市桥东区休门派出所划归为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管辖,据此,原审判决所列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桥东分局,现变更为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