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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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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庭栋与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本院认为,石家庄正定新区管理委员会为了落实正定新区规划,根据石家庄市政府作出的《滹沱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办法》和《滹沱新区起步区土地房屋征收实施细则》的要求,决定对正定县三里屯村范围内的宅基地、房屋

本院认为,石家庄正定新区管理委员会为了落实正定新区规划,根据石家庄市政府作出的《滹沱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办法》和《滹沱新区起步区土地房屋征收实施细则》的要求,决定对正定县三里屯村范围内的宅基地、房屋进行征收,原告程庭栋及其岳父杨俊军的房屋在征收拆迁范围之内,2011年2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正定县2010年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征收包括三里屯村在内的61.7186公顷建设用地,将三里屯村的集体土地转征为国有土地。石家庄正定新区管委会作出《正定新区三里屯宅基地房屋征收公告》,公告明确了征收人、征收范围及对象、补偿安置方式,截止2011年12月底,正定县三里屯村共涉及拆迁户713户,其中711户村民得到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仅剩原告程庭栋及其岳父杨俊军对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有异议,未能与被告达成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之后,被告对原告及其岳父杨俊军的房屋进行了合并评估,并按照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了安置补偿核算,对原告的拆迁房屋进行了货币补偿。并由正定新区财政局设立专门账户,将原告及其岳父杨俊军的房屋安置补偿款、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共计698668元进行了专户存储,原告可以随时支取。2012年3月15日,正定新区综合执法局向原告程庭栋下发了《限期清理、整顿、拆除通知书》,要求其在2012年3月19日之前将房屋自行拆除完毕,逾期不拆则由正定新区综合执法局代行拆除。原告程庭栋逾期没有拆除,在此情况下,被告及其派出机构正定新区管委会于2012年3月19日下午将原告及其岳父杨俊军的房屋进行了拆除。石家庄正定新区管理委员会经过规划审批、征收范围公告、委托评估、宅基地及房屋补偿安置征求意见、宅基地及房屋补偿数额核算、房屋安置补偿款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进行了专户存储,并给其作出限期拆除通知,虽在拆除房屋应履行的法定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原告的合法权益已得到应有的保障。故原告认为被告将其房屋强行拆除的行为违法的理据不足,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程庭栋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程庭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彭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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