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正定县人民政府2007年9月6日为原告程庭栋颁发了正定集用(2007)第00955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坐落于正定县三里屯村,用途为住宅,面积200平方米,程庭栋在土地上建有房屋。2010年5月4日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作出石政发(2010)25号关于印发《滹沱新区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和滹沱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该通知后附《滹沱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办法》。2010年6月4日省会规划建设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石家庄市滹沱新区规划进行了专项研究,2010年8月23日石家庄市滹沱新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石滹字(2010)18号《滹沱新区起步区土地房屋征收实施细则》。石家庄正定新区管理委员会为了落实正定新区规划,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房屋征收实施办法和细则的通知要求。决定对京珠高速以东,太行大街沿线以西,正无路沿线以南,滹沱河以北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正定县三里屯村也在征收范围之内,2010年10月13日石家庄正定新区管理委员会作出《正定新区三里屯宅基地房屋征收公告》,该公告对征收人、征收范围及对象、补偿安置方式进行了公告,2010年11月18日正定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征地告知书。2010年11月25日正定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正定县2010年度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资料“一书四方案”》,2011年2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正定县2010年度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转征函(2011)0157号)。同意征收包括三里屯村在内的61.7186公顷建设用地,将三里屯村的集体土地转征为国有土地。原告程庭栋及其岳父杨俊军的房屋在征收拆迁范围之内,2010年10月23日杨俊军之子杨利华和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石家庄正定新区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截止2011年12月底,正定县三里屯村共涉及拆迁户713户,其中有711户村民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因程庭栋及其岳父杨俊军对安置补偿协议有异议而未签订。2010年10月15日、2011年4月25日石家庄市正定新区管委会委托石家庄石房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原告及其岳父杨俊军的房地产进行了合并评估,并作出征收房地产分户补偿差额估价报告,补偿差额为310238元。2011年6月13日三里屯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石家庄正定新区土地储备中心对原告及其岳父杨俊军作出正新征【三里屯】字第000791号《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被征收房屋评估作价补偿费310238元,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费100800元,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278148元,搬迁补助费、电器迁移费4250元,房屋拆除费5232元。以上共计698668元。原告及其岳父杨俊军拒绝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据此,石家庄正定新区管理委员会遂由正定新区财政局设立专门账户,将原告程庭栋及其岳父杨俊军的房屋安置补偿款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共计698668元进行了提存。2012年3月15日,石家庄正定新区综合执法局向原告程庭栋下发《限期清理、整顿、拆除通知书》,通知要求:“在3月19日之前将房屋自行拆除完毕,逾期不拆则由正定新区综合执法局代为履行拆除义务,并告知其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可向本机关陈述、申辩,否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原告程庭栋及其岳父杨俊军逾期没有拆除,被告及其派出机构正定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3月19日下午将原告程庭栋及其岳父杨俊军的房屋拆除。原告不服,诉至本院,请求确认被告强拆原告的房屋违法。 另查明,各方当事人对《石家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组建石家庄正定新区管理机构的通知》无异议,均认可正定新区管理委员会是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