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许会英因索要医疗本拦截第三人张三小,二人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后,许会英首先在张三小脸上搧了一巴掌,从而引发二人相互撕打,许会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在先,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上述事实有目击证人予以证实。微水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许会英作出罚款伍佰元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一审判决维持上述处罚决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许会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建章 审判员 杨聚存 审判员 徐进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