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元氏县公安局答辩称,一、关于该违法行为的管辖权问题。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田秀梅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上述4类案件,且田秀梅户籍及现住地为元氏县北褚乡西贾村,由我局北褚派出所对其在北京的违法行为进行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二、关于田秀梅提到的没有滋事生非,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田秀梅的信访诉求应该逐级进行申诉,在涉法涉诉举报部门已经受理其诉求的情形下,又到北京进行信访,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被上诉人元氏县公安局认为其所作元公(北褚)行罚决字(2014)第015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诉求。 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主要事实基本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