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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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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震与河北省教育考试院行政裁决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被告考试院向本院提交了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下列证据:1、《2014年河北省音乐类专业联考考生回执》及王震的《准考证》;2、考试违规资料;3、《考场报告单》;4、《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联考违规情况告

被告考试院向本院提交了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下列证据:1、《2014年河北省音乐类专业联考考生回执》及王震的《准考证》;2、考试违规资料;3、《考场报告单》;4、《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联考违规情况告知书》(存根);5、监考老师的情况说明;6、王震的3份申辩材料;7、《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存根);8、《关于王震〈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送达情况的说明》;9、教育厅的冀教复通(2014)1号《复核决定书》;10、1024考场实时监控录像(视频资料);11、王震实名举报冯嘉琦的《检举信》及附件;12、《司法鉴定意见书》;13、《违规处理告知书》;14、冯嘉琦书写的2份《情况经过》;15、考试院对冯嘉琦作出的《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存根);16、教学司(2013)13号《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17、《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1日,原告王震在河北师范大学新校区参加2014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音乐类专业联考,考场为1024室,考生号14130828131006,准考号102409。在乐理考试中,王震左侧考生冯嘉琦向王震课桌上扔来一张纸条,内容与考试有关,告知王震将该纸条交给其后面的考生。王震捡到纸条后,将其压在考卷下面,监考老师张连文发现王震行为异常,当场从王震的试卷下面没收了纸条,并填写了《考场报告单》,认定王震存在“作弊、试卷下有小抄”的违纪情况。同日,王震书写的第一份申辩材料中记载:“……我便把纸条放在了试卷底下,老师过来,向我要纸条,我给了他”。同日,被告考试院向王震送达了《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联考违规情况告知书》,内容记载:“在考试过程中,监考老师发现该考生夹带了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立即查收了违规材料及相关证件”。2014年1月27日,考试院作出20140019号《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认定王震在乐理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考试,构成考试作弊,决定给予其2014年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的处理。2014年2月份,王震收到上述决定。王震对该决定不服,向教育厅提出复核申请,教育厅经过复核,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冀教复通(2014)1号《复核决定书》,维持了考试院作出的20140019号《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2014年2月26日,王震收到该决定书,2014年2月27日,王震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现请求撤销考试院作出的20140019号《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并责令其宣布考试成绩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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