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对能够反映当时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没有调取,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客观全面的证实20l3年10月21日16时30分,王宏烨与其母亲崔秀凤在石家庄火车站西进站口强行进站,导致客运员受伤,造成进站通道堵塞的事实成立,据此认定王宏烨有扰乱车站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证据不足。因此,原审判决撤销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作出的铁石公(治)行罚决字(2013)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建章 审判员 杨聚存 审判员 徐进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